学位知识介绍

2018年05月15日 21:22  点击:[]

三级学位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我国实施三级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我国的学位分级与高等教育的不同阶段相联系。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对各级学位的授予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分别具体规定了各级学位获得者应具备的学术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有关规定,各级学位的授予标准如下:

 

 


学位类型

我国学位类别分为学术性学位与专业学位。学术性学位按照学科门类授予,分别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管理学、艺术学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专业学位虽也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但一般只设置硕士一级。各级专业学位与对应的我国现行各级学位处于同一层次。专业学位按照专业学位类型授予,专业学位的名称表示为“××(职业领域)硕士(学士、博士)专业学位”。

 

 

学术性学位类型

 

 

专业学位类型


学科目录

学科目录适用于学士、硕士、博士的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并用于学科建设和教育统计分类等工作,在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中发挥着指导作用和规范功能。学科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一级学科(本科教育中称为“专业类”)和二级学科(本科专业目录中称为“专业”)三级。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是国家进行学位授权审核与学科管理、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工作的基本依据,二级学科是学位授予单位实施人才培养的参考依据。学科门类是对具有一定关联学科的归类,其设置应符合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并兼顾教育统计分类的惯例。一级学科是具有共同理论基础或研究领域相对一致的学科集合,原则上按学科属性进行设置。二级学科是组成一级学科的基本单元。

我国先后施行过四份学科专业目录。第一份是1983年3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公布、试行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试行草案)》。第二份是1990年10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正式批准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简称《专业目录》)。第三份是1997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第四份是2011年2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

 

查看请点击:《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

           《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

学位授权审核制度

学位授权审核是指向学位申请人授予学位的资格和能力的审核,包括学位授权单位(学士学位授权单位、硕士学位授权单位、博士学位授权单位)的审核,学科、专业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的审核。我国的学位是一种“国家学位”,国家制定统一的学位授予标准,国务院授权有关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行使学位授予权,因此,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学科、专业开展学位授予工作,必须首先取得国务院的授权。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实行国家集中统一的评审制度,国家统一部署学位授权审核。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为简化审批手续,经国务院同意,从1986年开始,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单位该为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

学位授权审核制度是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我国人才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的重要举措。学位授予单位审定工作的领导采取分级归口负责的办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的基本过程是单位申请—主管部门组织初审(或通讯评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复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1986年以前由国务院批准)。学位授权审核遵循职能管理部门宏观指导与专家同行评议相结合、学术评议与行政审批相结合的审核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设立的学科评议组在学位授权审核中负责学术评议工作,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作为我国学位授权审核的行政机构负责学位授权审核的政策指定与行政审批。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方针是“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按照这一原则与方针,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和研究生教育发展的现状与趋势,自1981年进行首批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以来,截止到2006年,我国已经先后进行了10次学位授权审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81年2月颁布的《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是审定各级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科、专业是否具备授予单位条件的重要依据。为使我国学位工作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改革迈出了较大的步伐,从1995年开始,逐步实行新的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博士点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审核和批准;硕士点由地方、部门或学位授予单位根据统一规定的办法组织审核、批准;学位授予单位在自行审核招收培养博士生计划的同时,遴选确定博士生指导教师。在一定的学科范围内和一定的总量控制下,硕士点审批权下放给成立了省级学位委员会的省市和一部分条件较好的高等学校。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改革,发挥了有关部门在学位授权审核中的作用,扩大了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学位授予程序

学位授予程序是指接受学位申请者的申请,审核和决定向其授予学位以及颁发学位证书的工作流程。我国学位授予采用的是由国家统一规定要求和授权,由各授权单位进行学位授予的办法。经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学位授予单位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对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进行审核并确定是否授予学位。

 

 

 

 

 

 

 

 

 

 

 

 

 

 

 

 

 

 

 

 

 

 

 

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流程图

 

(注: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中,对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学位的标准和要求,都有明确规定,各级学位获得者都必须达到这个统一的标准。学位授予单位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应当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2/3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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