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德州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以下简称“专著基金”),是为支持学院学术著作出版而设立的专项基金。为规范基金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著基金采取由学院每年在经费预算中专项划拨和向社会筹集等渠道解决。
第三条 专著基金资助的范围是:1.由本院教师完成的,对国家、山东省和德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学院的学科建设有重要价值的学术理论著作;2.院级以上的纵向科研项目,已经完成结项手续,且无出版预算的专著类结项成果;3.与学院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教学研究人员在院外教学研究机构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并经修改达到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博士论文;4.经院学术委员会讨论确定的其他科研成果。
第四条 各类教材、课件、教学参考书、论文集、工具书、普及读物、再版著作以及为有关部门提供的工作报告等,不在专著基金的资助范围。
第五条 申请出版的学术著作,应符合国家有关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存在著作权的争议。
第六条 根据科研处的统一安排,申请人填写《德州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同时提交完整的著作文稿。评审原则上每年两次,评审截止时间为6月20日与12月20日,逾期自动转入下一次申报。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著作,须经所在系(部)的学术小组讨论并由主任签署具体的评审意见。
系学术小组的评审意见须对申请文稿的质量及价值进行评定。质量评定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级,标准如下:
优秀: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在理论或实践上有重要意义;
良好: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在理论或实践上有一定意义;
一般:学术价值不高,在理论和实践上无特殊意义。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组成评审专家组对申请出版的著作和《申请书》进行评议,对学术小组评定的意见进行审核,确认质量等级并按《德州学院学术委员会》规定的议事规则,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决定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推荐名单报院学术委员会(评为优秀、良好等级的专家投票均需超过三分之二)。
第九条 列入年度学术著作出版名单的申请人与出版社签订正式的出版合同后,凭出版合同原件到科研处和财务处办理经费拨付手续。
第十条 专著基金资助经费一律由学院财务处统一拨到有关出版社账户,并由出版社开具正式发票。
第十一条 专著出版资助经费不得挪作他用,申请人如变更原出版计划,不再出版原资助学术著作,必须将资助经费如数退回。
第十二条 凡接受本专著基金资助的出版物,均应在封面左上角显著位置标注“德州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字样,并送科研处十本样书、院“档案室”两本样书存档。
第十三条 对出版社分为三类:
A类:科学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中华书局、人民出版社
B类:人民教育出版社、三联出版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中央编译出版社、海洋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文物出版社、民族出版社、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中国统计出版社、中国档案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法律出版社、中国金融出版社、文献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国防工业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中国石化出版社、石油工业出版社、中国农业出版社、化学工业出版社、人民音乐出版社、人民邮电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外国文学出版社、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冶金工业出版社、中国经济出版社、兵器工业出版社、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地质出版社、原子能出版社、航空工业出版社、中国计量出版社、人民体育出版社、外文出版社、中国审计出版社、人民美术出版社、中国林业出版社、地震出版社、教育科学出版社、中国电力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C类:省部级与国家重点高校出版社
出版基金资助办法:评为优秀的学术专著和译著:A类出版社出版的,按出版社出版协议给予相应的经费资助,每部著作资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 B类出版社出版的,经费资助额度为每10万字1万元左右,每部著作资助额度不超过2万元;C类出版社出版的,每本资助1万元左右(不超过1万元)。评为良好的按出版社级别减半资助,评为一般的不予资助。
由B类、C类出版社出版的学术文库、丛书等分别按B类、C类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资助额度的一半实行。学院每年共资助10本左右学术专著或译著。所出著作能作为教学用书的参照教材基金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