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学院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2018年05月15日 21:29  点击:[]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和促进我校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发展,充分调动和发挥我校教学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提高我校的学术水平,多出优秀的科研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奖时间

第二条 奖励范围

1.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科技新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等);

2.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确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大使用价值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调查报告、译著等);

3.在软科学研究、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并经有关部门或单位采纳或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我校每年评奖、授奖一次。本年只奖励上一年的成果。每年六月开展上年度成果的评审活动。

第三章 评审标准和奖励等级

第四条 根据申报项目的学术水平和理论价值、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以及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或对我校学科和学术队伍建设的影响程度,进行综合评定。分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对有特殊贡献的科研项目,经校科研奖励评审组推荐,可授予特等奖。

一、应用技术成果奖

一等奖:技术难度较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属省内空白。有关论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理论水平高,推广前景好,取得的纯经济效益在50万元以上的,或有重大的社会效益,为学校创造经济效益2万元以上,对学科建设和学术梯队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

二等奖:技术有一定难度,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有所创新。有关论文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理论水平较高,推广前景好,取得的纯经济效益在30万元以上,或有较大的社会效益,为学校创造经济效益1万元以上。对学科建设和学术梯队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

三等奖:有一定技术难度,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有关论文在地方刊物上发表,理论水平较高,推广前景好,取得的纯经济效益在10万元以上,或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为学校创造经济效益1万元。对学科建设和学术梯队发展有促进作用。

二、理论研究成果奖

(一)著作

一等奖:研究难度大,理论水平高,在本学科居领先地位,并且学术上有创见,有新的发现,对创建或开拓发展本学科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重大的学术价值:出版后曾得到国内外学术界的高度评价及肯定性结论。

二等奖:研究难度较大,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学术有新的突破,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出版后,曾引起国内学术界的重视,对本学科的发展有较好的指导作用。

三等奖:有一定的研究难度,学术上有所发现,对促进本学科的发展或科学普及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二)论文

一等奖:理论研究难度大,学术上有突破,在国际学术刊物或我校认定的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并得到国内同行专家肯定,有较高的科学水平和一定的实用价值。

二等奖:理论研究难度较大,学术上有新见解。在国内外刊物上公开发表,并得到国内同行专家的承认,有较高的科学水平和一定的实用价值。

三等奖:有一定研究难度,学术上有新的提法。在国内外刊物上公开发表,在学术界或社会上有一定反响,有较高的科学水平和一定的实用价值。

系列理论研究成果一起申报。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视具体情况而定。

(三)译著

一等奖:原著学术价值很高,译文质量好,文笔流畅,出版后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很大,或对推动中外文化学术交流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或对我国发展新兴学科、新兴专业有重大的理论价值或学术信息价值的。

二等奖:原著学术价值高,译文确切、通顺,出版后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较大,或对中外文化学术交流起到了较大的作用,或对我国发展新兴学科、新兴专业有一定的理论价值或学术信息价值的。

三等奖:原著有学术价值,译文符合原意,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对推动中外文化交流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或对我国发展新兴学科、新兴专业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的。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凡申报校科研优秀成果奖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科研优秀成果奖的项目,属于科技成果的,必须按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的要求,经鉴定(评议)或具有其它同性质的证明,并办理成果登记;属于理论成果,必须经评审,或由国家批准的出版社正式出版,或在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过,或在经审批刊物的机关批准的公开或限国内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过,或在国外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理论成果均以第一次出版、发表或宣读的时间为准,再版、重复发表的不得申报。软科学项目,须被有关部门采纳并应用,效益和应用情况要有应用单位的证明。

对不宜公开发表的研究报告或调查报告,凡被国家或地方(地市以上)党政机关采纳的,并经专家评议或使用部门出具证明的,可申报本奖励。

2.文学艺术创作作品、新闻报道作品、各类教学大纲、自学辅导材料等不参加本办法评奖。在某一单位、学校、团体(学会)办的内部刊物上刊载的文章或学校自行油印、铅印的不评。

3.成果是否在评奖允许的时限,只依正式出版的发行或发表时间为据。不宜公开发表的研究报告或调查报告,以采用单位的证明为据。专著成果如因出版单位出版周期较长,虽有出版时间,但当年不能印出发行者,可参加下一个年度的评奖,但必须由原出版社出具证明。

4.学术著作、译著一般依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的时间为据;再版的学术著作一般不参加评奖;对修订版的学术著作,修订内容与原版相比,其修订或新增内容超过三分之一者,方能参加评奖;分卷(册)出版的,一般依最后一卷(册)出版的时间计算评奖时限。

5.一本著作中抽出某些章节,不能构成独立完整著述的不评;第一作者不在我校者不评。

6.凡属成果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申报科研优秀成果奖,成果申报者,一人一年只能申报一项成果。

7.申报的项目,必须严格按填写要求认真填写“奖励申报书”和报齐应有的附件。

8.为扩大我校科研成果的奖励面,凡获得过中央和国家各部委、省及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和地(市)奖励的项目,均不得再申报我校科研优秀成果奖。

第五章 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六条 凡申报校科研优秀成果奖的集体或个人,应按照下列程序申报:

1.申报的项目或论文、著作,必须是第一完成单位和第一完成者。

2.申报人应将每个申报项目的材料和附件按规定整理后,装订成册。

3.各系、部负责本部门的初审与申报,初审无误后报到科研处。校机关直接报到科研处。

第七条 申报的项目由校组成科研优秀成果奖励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八条 审批程序

1.科研处受理申报项目:

1)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退回申报单位处理;

2)对申报项目进行登记和分类;

3)负责做好奖励项目的经济效益评估和核实工作;

4)做好评审前的其他准备工作。

2.评审组进行评审:

1)评审组由57名专家组成,设组长和秘书各一名,组长全面负责项目的评审工作,秘书协助组长做好申报项目评选前后的事务工作。

2)评审组按照学校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对项目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评议。确定推荐奖励的一、二、三等奖项目。

3.校科研处对推荐的项目进行综合平衡,确定奖励项目报主管院长审批。

4.学校批准的奖励项目发布“奖励公报”,征求意见。

5.对已公布的奖励项目如有异议,按本条例第六章《异议的处理和裁决》执行,无异议,即行授奖。

第六章 异议的处理和裁决

第九条 对已公布的获奖项目,如有异议,应在公布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科研处提出,超过上述期限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十条 异议处理的原则

1.关于涉及项目主要完成人员或名次排列的争议问题,由科研处会同有关部门处理,一般以该项目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为主要依据。

2.关于涉及项目是否达到奖励条件和奖励等级等问题的争议,由申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评审组复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3.校行政有权对所有项目的争议、处理意见和结果,进行审核和最后裁决。

第十一条 如发现获奖项目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或有意重复申报的,可不受期限限制,先由申报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经校科研处审查后,撤消奖励,追回奖金和荣誉证书,并按照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二条 对授奖项目提出异议或揭发弊端者,应提出书面材料报有关部门。书面材料必须指明项目名称、获奖等级、编号、主要完成单位,实事求是地申述异议或弊端的实质内容,同时附上必要的证明材料和附件,写清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否则不予受理。提出的书面材料和附件不得诬告或捏造事实。否则,当事人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涉及争议的有关各方,应持积极态度,按受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争议的补充材料和旁证文件,如在两周内不作答复,即为弃权。

第十四条 每项争议应在争议期后一个月内处理完毕,在争议未解决前不予授奖。如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处理完毕,则取消该项目本年度获奖资格,争议处理完毕后,允许重新申报。

第七章 奖励项目及奖金

第十五条 校科研优秀成果奖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想结合的原则。凡经院行政批准的奖励项目,均发给奖励证书和奖金,证书和奖金由院行政统一颁发。奖金从教育事业费中列支。奖金数额如下:

奖励等级

应用成果

理论成果

特等奖

高于2000

一等奖

1500

600

二等奖

800

400

三等奖

500

300

第十六条 奖金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主要完成人员所得奖金应占奖金总数的百分之七十至八十。

第十七条 参照兄弟院校做法,设立优秀科研管理奖,对优秀科研管理单位实行奖励,对系部年度科研总分值和人均分值进行综合考虑,对位次在前三名的单位进行奖励。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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