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学院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05月15日 21:35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我校“解放思想,二次创业,内涵建设为主,适度扩大外延,以取得硕士学位授予权为突破口,尽早建成德州大学”的发展战略目标,充分发挥学科建设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方面的重大作用,提升学校的整体竞争能力,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应紧密结合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实际需要,结合我校学科建设与发展实际,重点发展一批具有较强知识与技术创新能力的优势和特色学科。

第三条 通过重点学科建设,逐步形成结构合理、特色鲜明、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学科布局,提升我校人才培养的整体实力和科技创新能力,奠定硕士点申报的坚实基础,为推动山东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人才保障与智力支持。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重点学科包括省级、校级重点学科。重点学科名称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97年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一级学科和二级学科确定。

第五条 学校的重点学科分为两个层次:校级重点建设学科和校级重点培育学科,建设周期为三年。

第二章 目标管理

第六条 重点建设学科必须有确定的学科建设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按照学科建设周期,既要有年度学科建设规划和目标,又要有一个建设周期内的总规划和总目标。重点学科检查评估,要以完成学科建设规划和目标为考核标准,年度建设规划和总体建设规划报学校科研处备案。

第七条 重点学科总的建设目标是:通过三年建设,使校级重点建设学科达到或基本达到省级重点学科建设标准;校级重点培育学科达到校级重点建设学科建设标准或接近省级重点学科建设标准。学科点成为培养高质量高层次人才、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的基地,成为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基地。重点学科建设的具体目标是:

1.凝练学科方向。凝练学科方向是学科建设的首要任务。学科建设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自身的条件与优势,确立3~5个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相互依托的学术方向,通过不断探索、创新和调整,使之定位准确,重点突出,特色鲜明,逐步形成明确稳定、有独特学术特色和相对优势的学术方向。

2.建设学科队伍。学科队伍建设是学科建设上水平的关键,学科建设既要有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又要有优秀的学术骨干。各重点学科要在学校的支持下,采取超常规措施培养和引进优秀的人才,每个学科尤其要注重培养或引进在省内外具有一定影响的学科带头人,制定具体的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根据学科方向分别形成结构合理的学科团队,推动学校科研工作由个体行为向集体行为转变。力争经过三年的努力,培养一批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的教学科研骨干。

3.构筑学科基地。学科基地主要指实验室、科研所和研究基地,是学科发展的重要平台和保障,是学院对外学术交流的窗口,更是学校凝聚、吸引优秀人才最重要的根据地。各重点学科要积极申报省级以上科研基地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大力争取上级部门对基地建设的资助,制定详细的实验室建设计划,将学科基地建设成为专门的学术中心、专门人才汇集与培养中心、专门科研成果产出中心、专门资料信息中心。

4.承担重大项目。高级别项目是科学研究的载体,是汇聚、锤炼学科队伍的手段。各重点学科应加强项目题材的培植力度和项目申报的组织力度。加强图书资料和实验室建设。要优先购置发展学科优势所必需的设备、仪器和图书资料,使之具有承担省部级和国家级重大科学研究项目的能力。

5.产出高水平研究成果。科研成果是学科建设成效的重要标志,各重点学科要通过科学研究,出一批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获得一批高水平的科研奖项,取得一批高水平的标志性成果,为学术梯队建设、学术带头人的成长、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和物质条件的改善提供良好的条件,保证学科的长远存在与发展。

6.人才培养质量显著提高。以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重点,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力争获得高水平教学成果奖励。

第八条 获得学校批准的重点建设学科和重点培育学科,建设期间必须在其稳定的研究方向上以我校作为第一单位,学科组成员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以下任务中的4项(“三高”成绩突出者适当降低指标要求):

1.校级重点建设学科获得立项课题(不含横向)5项以上,其中国家级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研究项目3项以上;校级重点培育学科获得立项课题(不含横向)4项以上,其中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研究项目2项以上。

2.校级重点建设学科获奖成果3项以上,其中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自然科学研究成果奖、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校级重点培育学科获奖成果2项以上,其中获得山东高校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省部级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1项以上。

3.校级重点建设学科需有一定科技含量及经济效益明显的横向研究课题,到位研究经费人文社科类学科50万元以上,理工农医类学科200万元以上;校级重点培育学科到位研究经费人文社科类学科30万元以上,理工农医类学科100万元以上。

4.校级重点建设学科完成3部有较高水平且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或申请专利3项(必须有国家专利局的申请号),其中发明专利1项以上;校级重点培育学科完成2部有较高水平且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或申请专利2项(必须有国家专利局的申请号,不含外观设计)。

5.校级重点建设学科在B类及其以上期刊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30篇以上,其中人文社科类学学科在CSSCI收录期刊发表论文10篇以上,理工农医类学科在SCI收录期刊(三区以及以上)发表论文10篇以上;校级重点培育学科在B类及其以上期刊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20篇以上,其中人文社科类学学科在CSSCI收录期刊发表论文6篇以上,理工农医类学科在SCI收录期刊(三区以及以上)发表论文6篇以上。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重点学科建设采取“优胜劣汰,滚动发展”模式,实行校、系部、学科点三级管理,相关职能部门支持配合学科建设,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

第十条 学校成立以院党委书记、院长为组长,有关院领导、科研处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学科建设工作的领导、规划和指导。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制定全校重点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批准重点学科设备计划和人才引进计划,确定和撤消校级重点建设学科,强化过程管理和目标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是学校学科建设的日常管理机构,组织落实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和工作安排,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对省级重点学科进行管理,并负责校级重点学科的日常管理,建立和完善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制度,组织重点学科申报与检查,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重点学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二条 系(部)是学校实施重点学科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重点学科建设的组织和落实工作。重点学科点在建设周期内应与学校签订重点学科建设目标任务书。重点学科所依托的系(部)要给该学科点配备一名兼职工作秘书。工作秘书协助学科带头人处理重点学科的日常工作。系(部)必须把重点学科建设与专业建设、学位点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科研基地)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重点学科建设在学校发展建设中的龙头作用。系部应成立由系主任为组长、分管副主任为副组长、若干名专家参与的学科建设工作小组,督促、支持、协调重点学科完成建设规划和任务,帮助重点学科加强制度建设,在实践中探索和总结先进的管理理念、有效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

第十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学校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确保重点学科建设的需要。学科带头人负责组织制定本学科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制定研究计划、经费使用计划;组织指导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教学成果的申报论证;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成果推广;负责组织各种检查、评估等材料。学科带头人应把握学科发展方向,正确估量本学科的发展潜力,广泛吸收学科成员参与制订实施具有效力和效益的目标规划,确保学科点能够取得良好的整体工作绩效。

第十四条 师资管理部门要根据各重点学科的建设规划,在学术梯队人员的配备、培养等方面,全力支持重点学科的建设工作。教学管理部门在组织全院性的专业调整和改造时,要充分考虑重点学科建设的需要,在专业设置、课程建设、教改立项等方面,要尽可能满足重点学科建设的要求。资产管理部门要根据各重点学科的建设规划,在实验设备配置及实验室建设等方面,全力支持重点学科的建设工作。财务管理部门要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充分保证重点学科的建设经费,并对重点学科经费的开支情况进行检查与管理。

第十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重点学科带头人负责整个学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学科带头人要对系(部)和学校负责;院长与学科带头人签订重点学科建设任务合同书,明确学校与学科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做到奖惩分明。

第十六条 重点学科设立学术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对重点学科的建设方案进行论证;负责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审议和论证;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协调重大学术活动;学术委员会成员一般为7至11人,应为单数,其中外单位学者不少于1/3。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校级重点建设学科每三年为一个建设周期,建设期间每年进行年度检查,第二年进行评估,建设结束之年验收。已通过验收评估的重点学科,可申请转为下一个建设周期的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建设学科按教育厅要求申报,接受教育厅的中期检查和验收评估。

第十八条 校级重点学科的申报条件

1.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能体现学校发展的方向和特色,能带动和促进相关学科发展的一级学科,经过重点建设,重点建设学科达到或基本达到省级重点学科建设标准;校级重点培育学科达到校级重点建设学科建设标准或接近省级重点学科建设标准。

2.有3~5个稳定、明确并具有特色的研究方向,并在相关研究方向已取得了较为突出的前期研究成果,且该方向的研究在未来若干年仍能保持其领先性和前沿性。

3.有承担重大科研课题的能力,在同类学科中具有竞争实力。校级重点建设学科在近三年内承担过国家级项目1项或省部级项目2项或市厅级项目3项并有一定数额的科研经费;校级重点培育学科近三年内承担省部级项目1项或市厅级项目2项并有一定数额的科研经费。

4.校级重点建设学科在近三年内获得2项市厅级以上(含市厅级)科研成果奖;校级重点培育学科近三年内获得1项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

5.校级重点建设学科近三年内公开出版2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校级重点培育学科近三年内公开出版1部有较高水的学术著作。

6.校级重点建设学科近三年内在B类及其以上期刊上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20篇以上;校级重点培育学科近三年内在B类及其以上期刊上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15篇以上。

7.有一支规模适当,职称、学历和年龄结构合理的学术团队,校级重点建设学科本学科专业教授和博士(不含在读博士)不少于6人,校级重点培育学科本学科专业教授和博士不少于4人;每个研究方向须有一名教授或博士作为学术带头人。

8.承担本科生主要课程的教学任务,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较高。

9.有较好的科研实验条件、较齐全的图书资料和规范的管理制度,能够满足科研和教学的需要。

10.鼓励不同学科之间的交叉与联合,在同等条件下交叉学科优先申报重点建设学科和重点扶持学科。

第十九条 重点学科申报程序

1.重点学科的评选,由所在系(部)根据评选条件经论证后提出申请,填写《德州学院重点学科申报表》,报送学校科研处。

2.学校科研处对所申报重点学科基本条件进行形式资格审查。

3.学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科由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校学术委员会审批。

4.原则上省级重点学科从校级重点建设学科中推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被推荐的学科应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

第二十条 建立年报制度。各重点学科应在每年年底向学校科研处报送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年度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来源于学校预算和系(部)配套经费及其它渠道筹集的经费。省级重点学科学校按上级要求投入建设经费;校级重点建设学科学校每年每学科投入15-30万元建设经费,校级重点培育学科学校每年每学科投入10-20万元建设经费,各系(部)应按校拨经费的一定比例提供配套经费。

第二十二条 使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购买仪器设备,由学科带头人向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专家,对购买设备的先进性、必要性、可行性等情况进行论证,符合购置要求的,由分管院长签批后,由相关部门进行公开招标、购置。到位的仪器设备须到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使用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购买的图书资料,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到图书馆登记。

第二十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科研处、财务处和系(部)共同管理和监督,使用权归学科组,学科带头人负责支配学科建设经费。经费使用必须经科研处审核,审核后在相应经费账目中支出。要严格执行经费计划,遵守财务制度。各重点学科每年要向科研处上交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明细。

第二十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仪器设备费、图书资料费、学科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费、学位点建设费、学术交流费等。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不得用于购买交通工具,不得用于非学术性出国考察、个人奖金补贴、劳务费、餐费和电话费等开支。

1.实验室和文献信息中心的建设:理工农医学科主要用于购置拟重点突破的研究领域的科学研究所必需、并能提升实验室整体水平的关键仪器设备;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主要用于购置重点图书资料、情报信息网络建设的部分设备。此项经费在总经费中所占比例:理工农医类学科60%以上,人文社科类学学科40%以上。

2.学科梯队建设和学术交流:主要用于培养年轻学术带头人及青年学术骨干所需要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也可用于资助举办重要的国际和全国性学术会议。此项经费在总经费中所占比例:理工农医类学科不超过30%,人文社科类学学科不超过40%。

3.为加强重点学科的管理,重点学科经费的3%作为管理经费,由科研处统管。

第六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五条 重点学科在建设期内实行年度报告、中期评估、期末验收制度。重点学科必须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建设规划中的各项任务,学校将对校级重点学科进行年度考核、中期评估和终期验收。对考核成绩优异,建设成效显著者,学校将继续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对未按时完成建设任务、考核成绩较差者,按照有关规定视具体情况做出警告、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期整顿、撤销资格等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省级重点建设学科按照山东省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执行,接受山东省教育厅年中期评估和终期验收。

第二十七条 各重点学科应在每年年底向学校科研处报送《德州学院重点学科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建设规划执行情况,如队伍建设、科研进展、设备购置、经费使用等;重大学术活动情况;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包括经费管理制度、仪器设备有偿使用制度、图书资料室规章制度、研究人员聘任与内部分配制度等);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情况 (包括合作单位与合作方式、解决的具体问题、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等。

第二十八条 校级重点建设学科以三年为一个建设周期。学院组织有关专家,在第二年进行中期检查,第三年验收评估。检查评估的主要内容是:建设规划的执行情况;实验室建设及经费使用情况;学科负责人的管理绩效等。重点考察学科进步幅度,如人才培养质量、科技创新能力、取得的科研成绩及对社会的贡献率和学术梯队建设情况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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